问: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