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程序可以事后再补吗??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事后补办招标投标手续的,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行为,具有规避招标的目的和意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若事后补招标程序,招标人可能还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